1. 发生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70L4.2MPA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放七氟丙烷灭火剂应关闭除泄压口外的所有出口,且泄压口开口不应设在底面,应设在防护区净高2/3及以上位置;
2. 防护区的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半小时,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十五分钟;
3.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70L4.2MPA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喷放七氟丙烷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
5. 启动70L4.2MPA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释放七氟丙烷灭火剂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6. 组合分配系统的七氟丙烷灭火剂的储存量,不应低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7.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8个以上及用于需要不间断保护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8. 对于设置备用七氟丙烷储存容器的系统,备用量的七氟丙烷储存容器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七氟丙烷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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