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溶胶灭火系统

 公司新闻     |      2020-06-14 15:50
1.1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1.2 S型和K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密度为100g/m3。
1.3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S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g/m3。
1.4 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S型和K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m3。
1.5 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1.6 S型和K型热气溶胶对其他可燃物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1.7 其他型热气溶胶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1.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8.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20min;
1.8.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及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10min。
1.9 灭火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式中 W—— 灭火设计用量(kg);
     C2—— 灭火设计密度(kg/m3);
      V—— 防护区净容积(m3);
     Kv—— 容积修正系数。V<500m³,Kv=1.0;500m³≤V<1000m³,Kv=1.1;V≥1000m³,Kv=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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